投资有风险,认购需谨慎!
收藏本站发布时间:2022-02-24 点击数:3994
通过对历史的考察,我们认为,信托业的本质是资产管理行业。资产管理行业泛指受托人接受客户委托,通过专业化投资运作,对客户委托资产进行管理、运用,以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和其他目的的经营活动。资产管理行业可以依托多种法律关系,信托法律关系就是其中最为主要的一种。在习惯上,人们将建立在信托法律关系基础上的资产管理业态称为信托业。
在资产管理领域,信托法律制度并非唯一的选择,它只是众多可选菜单中的一项。从海外资产管理业务的组织形式看,在信托之外,有限合伙制基金、公司制基金、SPC(特殊目的公司)制基金、管理账户都是常见的选择(见图1–3)。例如,开曼基金的主要形式有如下几种:一是根据开曼群岛《公司法》设立的豁免公司(该类公司可豁免一定期限内的缴税义务);二是可以设立独立投资组合的SPC制基金,这是一种特殊的豁免公司;三是根据开曼群岛《豁免有限合伙企业法》设立的豁免有限合伙;四是信托,常以管理账户的形式出现。
图1–3 资产管理业务的组织形式
资料来源:中信信惠国际资本有限公司。
尽管采用不同的法律形式,但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架构是相同的,原理是相通的,信托并未带来多少特殊性。事实上,信托与其他法律制度始终处于激烈的竞争当中,在很多情况下,它们都可以达到相同或相似的目的,只是存在效率、成本等问题。从这个意义上说,仅因法律关系不同,从资产管理行业中区别出“信托业”并没有特别充分的理由。
但在这里我们需要强调的是:尽管资产管理行业有合伙、公司、委托代理、行纪等多种法律关系可以选择,但是,在资产管理中,这些法律关系都有一个共同的法理基础,那就是信义关系。受托人必须以受益人利益为一切决策的出发点,不得从事任何与受益人利益相悖的行为。信义法中的基本法理其实就是信托法理,这个法律领域最典型的规则就是信托法的规则。从这个意义上说,信托业是最为典型的资产管理业态,或者说,也可以将资产管理行业称为信托业。
可以作为注脚的是,海外有许多资产管理产品,并非采用信托的法律形式,但在名称中冠以“Trust”(信托),例如,REITs(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)通常是有限合伙制,英国的投资信托是股份公司的架构。
正是由于上述原因,本书在对信托业务进行同类比较的时候,不会拘泥于对标业务所采用的法律关系,而是在资产管理的范畴下进行对比分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