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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托价格和信托报酬

发布时间:2020-08-23       点击数:5694

信托价格是指信托公司承受信托时,对信托财产估定的价格。

信托价格可分为“信托承受价格”和“信托财产价格”。

记入信托公司账目“负债”项下的信托价格称为信托承受价格;同时以同额记入“资产”项下的信托价格称为信托财产价格。

信托报酬,即受托人报酬,是指受托人因承担管理、运用或者处分信托财产而应当收取的报酬。一般采取收取手续费的方式,按信托财产或信托收益的一定比例计算。依照信托合同规定,信托报酬可向受益人收取,也可以从信托财产中提取。信托报酬与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有所不同,后者是围绕信托财产而在信托财产管理、运用和处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。

信托报酬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经济利益的支付,它产生于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。或者说,受托人在信托中是为委托人服务的,委托人应当支付报酬。

但是,设立信托时的信托财产是委托人交付的,所以,委托人可以决定交付的信托财产中是否包括信托报酬。但信托利得财富的支付涉及委托人和受托人两方面,所以,信托报酬支付的主体需要在信托文件中约定。

以下有三种报酬方式可供选择。

(1)年信托净收益超过30万元(包括30万元),则当年信托报酬为10万元;年信托净收益低于30万元,但高于10万元(包括10万元),则当年信托报酬为5万元;年信托净收益低于10万元,则当年信托报酬为0。

(2)年信托报酬率为1%;若年信托净收益低于同期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时,则信托报酬率为0。

(3)年信托报酬率=(当年信托净收益率-同期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)×45%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》中对信托报酬的相关规定如下:受托人有权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取得报酬,设立信托的书面文件可以载明受托人报酬的事项,信托终止时,如果信托报酬没有按照约定支付,受托人可以留置信托财产或者向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。《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》规定,信托合同应当载明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事项,信托投资公司依据约定以手续费或佣金的方式收取报酬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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